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5 20:13 浏览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地制定与当地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办职业培训规划,支持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一是适当控制相同专业(工种)学校申报数量。要按照规划,扶持办学规模大、培训质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学校做大做强,避免恶性竞争。对地域范围接近、办学专业数量多的学校进行严格申报,提高民办学校准入门槛,不断提升办学质量。二是认真做好申报前期工作。按照属地申报原则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学校,要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初评合格的方可报市人社局审批。对于评审不合格的,应给予明确告知,帮助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三是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使用“潍坊×××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环球”、“中华”、“全国”等字样。二、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社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拓展思路,监管到位,切实抓好属地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目前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对以前已经审批的部分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所在行政区域,下放管理权限至其办学所在地人社局(下放管理权限学校名单见附件1)。三、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依法管理、依法办学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依法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四、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在每年年度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对学校招生(包括招生简章、广告)、收费、教学培训、学生管理、考试考核、证书发放和就业等各项工作监督检查,要把日常监督记录、评估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及诚信等级评定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引导学校树立质量为本、诚信办学的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对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应限期整顿;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办学资格。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努力做好培训实施工作,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努力在社会上形成良好信誉。 五、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4〕10号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严格教师准入条件,专职教师应具备教师上岗资格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加强教师的队伍建设,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认证和有关进修培训学习,努力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积极推进职业培训学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毕业生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加强指导。要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加强专业教育相关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相互沟通与衔接,教学内容要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要求,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做好毕业证书发放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双证”持证率达到90%以上。七、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园安全卫生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卫生标准,制定落实安全卫生防范措施,全面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确保不出安全卫生责任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抓好整改;拒不整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要督促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学校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确保教学秩序正常稳定。八、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其合理设置专业,并为职业培训学校定期公布培训信息,积极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供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建设、学员鉴定等服务。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发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积极为学员就业提供帮助。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地方政府设立职业培训发展专项资金,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争取同级财政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所需必要费用的支持。要帮助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信贷、优惠政策以及教师、学生各项待遇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对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培训等任务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用补助。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级政府鼓励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政策;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创新机制等典型经验。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工作机构,推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下发管理权限的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下发管理权限的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 一、下放到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学校:1潍坊国际中医保健推拿美容职业培训学校2、潍坊天源职业培训学校3、潍坊力康职业培训学校4、潍坊百和城职业培训学校5、潍坊实用技术职业培训学校6、潍坊亚伟速录职业培训学校7、潍坊爱尔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8、潍坊励仁营销职业培训学校9、潍坊景芳按摩职业培训学校10、潍坊中洋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学校11、潍坊丰华针灸推拿职业培训学校12、潍坊康馨推拿职业培训学校二、下放到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学校:1、潍坊市天姿发型艺术职业培训学校2、潍坊标榜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3、潍坊统世职业培训学校三、下放到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学校:1、潍坊彤辉汽修职业培训学校2、潍坊益康盲人按摩职业培训学校3、潍坊新东方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4、潍坊市千芝惠职业培训学校三、市局保留管理的学校名单1、潍坊合鸢职业培训学校2、潍坊颐杰职业培训学校3、潍坊外派劳务职业培训学校4、潍坊市鸢飞职业培训学校5、潍坊诚信大姐职业培训学校6、潍坊按摩师职业培训学校

上一篇:创业载体建设又传喜讯,省级载体新增三家
下一篇:潍坊市成立培训学校联合会开展高质量诚信培训

备案号:鲁ICP备05035976号

潍坊高新技术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有内容源于互联网,不保证信息全部真实有效,如有侵权信息请提供证明本站将依法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