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字〔2020〕2号)和潍坊市信用办《关于豁免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通知》(潍信用办〔2020〕1号)精神要求,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切实保障市场主体信用权益,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共渡时艰,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潍坊市人社领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现予公布。 一、实施对象 本清单适用于按照《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潍人社办〔2011〕108号)规定由潍坊市管辖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实施领域 (一)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未及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二)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 三、豁免条件 (一)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 (二)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四、实施措施 对满足上述豁免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豁免措施: (一)满足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 (二)满足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不实施信用惩戒。 五、实施期限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潍坊市人社领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 序号 轻微偶发失信行为 豁免内容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1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中小微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有难度、暂不能按时足额缴纳 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未及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依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对满足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关于印发《关于豁免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通知》(潍信用办﹝2020﹞1号)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因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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