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5 20:25 浏览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起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鲁人社发〔201737号文件确定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 

  解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要求,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737号)第二条指出,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二、提高标准 

  2019年起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 

  解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737号)第二条指出,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三、资金来源 

  此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提高部分(2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之前的部分(100元)仍按原渠道解决。 

  解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要求,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737号)第二条指出,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新增加的每人每月200元,原则上市、区财政各负担50%;市、各县市分别负担;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市财政局提出,将根据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文件中不详细列明。 

  四、确保落实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履职尽责,密切与扶贫办、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把党和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好,把困难群众的社保权益维护好,促进全市民生事业更好发展。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税务局 

                                   2019220日  

 

  • 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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