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费开支范围有哪些? 鲁人社规〔2018〕19号文第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费开支范围:(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以及开展异地鉴定发生的差旅费等;(二)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三)劳动能力鉴定工具购置费、鉴定资料印刷费;(四)鉴定文书邮寄费、鉴定结果公告费; (五)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六)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它费用。 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鲁人社规〔2018〕19号文第六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实行限额控制。经调研测算并充分征求有关单位、科室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我市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税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0元/人/天;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天。鉴定工作半天的劳务费相应减半。 三、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按照鲁人社规〔2018〕19号文第八条要求,在调研测算并充分征求有关单位、科室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标准为50元/人/次。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通过什么方式支付? 鲁人社规〔2018〕1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支付相关经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中:发放鉴定专家劳务费应将资金转账至专家本人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为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通过什么渠道列支? 鲁人社规〔2018〕1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从财政拨款的劳动能力鉴定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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