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2号)、《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4号),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0号)和《关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2号)同时废止。新发布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将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人员帮扶服务、积极促进就业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变化有: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奖励政策变化 (一)简化申请程序,进一步减少需提交材料。明确单位申报就近在注册地进行。用人单位按注册地向辖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空缺岗位信息并招用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简化了补贴申请程序。由原操作执行的街道受理初核、区级复核,简化为街道受理初核、复核双岗审核。工作环节减少,审核工作时限相应缩短。改革就业登记经办方式,用人单位不需单独另行进行就业登记申报和办理,通过社保参保登记视同就业登记的方式来完成,相关审核通过系统联网、内部联动来实现。同时,根据实际减少了需在窗口提交的部分纸质资料。 (二)完善资金使用和拨付工作机制,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申领补贴。对涉及跨区支付的补贴支付方式进行了完善,通过信息化系统来实现数据的传送、费用支付和后续审计要求,彻底解决服务对象申报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以及受理审核区与实际应支付费用的区不一致而导致的用人单位多头申报的问题。 (三)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职责,要求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岗位实地核查的常态工作机制,每个补贴周期内在用人单位申请相关补贴奖励前应完成岗位核查工作。增加了举报、公告、纳入市里诚信系统的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并查证有关骗取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的举报。 二、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政策变化 (一)简化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由原操作执行的社区受理、街道初核、区级复核,简化为社区受理初核、街道双岗复核即予以认定困难资格。工作环节减少,审核工作时限相应缩短,将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二)减少了申请人需提供的纸质材料。只要申请人办理过失业登记或享受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就能通过公共就业信息平台查询到相应的失业和服务信息,申请人不需再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 (三)细化了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进行管理与服务的操作规范和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要求,提出对就业援助对象分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级帮扶,明确了相应帮扶的具体举措和工作要求,规范援助路径,针对性开展管理和服务。建立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纳入就业援助服务对象范围。 (四)进一步规范了重大疾病目录。对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是否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重大疾病目录进行修订,重大疾病种类、疾病程度等界定较修订前更清晰,操作性更强,也更体现适用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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