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人社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和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8〕5号),结合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规范、职能配置合理、执法力量充足、制度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保障有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市《实施意见》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此部分对我市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构建城乡一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体系等3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此部分主要是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建设、提升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风建设。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此部分主要涉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裁量权,规范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完善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升劳动保障执法效能和水平。 (四)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保障。一是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着力解决执法装备不足问题,其中明确要求配备移动终端设备、便携式打印设备,提高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加强智能监察信息系统的完善和应用,深入挖掘劳动保障监察大数据,应用好劳动保障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和微信平台,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效能。 (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完成任务目标。《实施意见》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组织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财政等部门的责任分工、问题解决方式和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的报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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