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实施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按照我市对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规定,《潍坊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并对县市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同时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人社部门的执法机构,本条第三款规定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明确了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执行机构。 二、依法进行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范围 确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依法规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需要明确的重要内容。《潍坊办法》第五条明确12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 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采取侮辱、体罚、殴打、拘禁等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八)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活动,情节严重的; (九)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 (十)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情节严重的; (十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 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这12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同时,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潍坊办法》没有作具体细化标准,因为判断不同的案件是否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难以统一定性定量,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把握裁量。 另外,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12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潍坊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频次 《潍坊办法》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为促进社会公布工作的有效开展,《潍坊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明确社会公布的频次要求,形成制度化公布机制,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同时,也明确了某辖区某季度如果没有发生需要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不需要例行公布。 同时,《潍坊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进一步保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 四、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内容 《潍坊办法》规定,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潍坊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同时,也明确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五、社会公布的途径 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社会监督,教育和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潍坊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公布主要通过如下途径:一是应当在本级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二是在当地主要报刊或电视等媒体公布。 因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网站,因此在公布途径上规定了“本级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六、社会公布发生内容错误以后的处理方式 人社行政部门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对于公布错误的,包括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错误、社会公布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等情形,《潍坊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式。《潍坊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七、对被社会公布的用人单位的后续措施 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社会公布。除此之外,将用人单位社会公布情况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潍坊办法》规定,对于此类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全市信用监管体系;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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